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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关于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认可细则

深圳市关于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认可细则

摘要: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参照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条码印制资格认可细则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条码印制品的质量,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号令《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参照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的管理、申请、 审查评定、颁证与续展复查。
第三条 凡生产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按本细则规定,申请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接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条 深圳市物品编码所是我市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机构,在深圳市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协调、管理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
(三)受理条码印制资格认可申请,对申报文件及技术资料进行审查;
(四)制定审查认可及续展复查计划;
(五)委托深圳市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进行现场评审;
(六)委托深圳市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适性试验;
(七)出具《条码印制资格认可报告》,颁发《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
(八)负责条码印制资格认可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二章 认可程序
第五条 申请: 申请企业持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单位) 代码IC卡领取《深圳市条码印制资格认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有关资料。 (一)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填写技术人员调查表一式二份;
(三)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申报资料齐全者发给《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程序记录卡》,企业 按记录卡操作,并完成全部程序。
第六条 培训与考核: 申请企业应选派公司技术负责人、 企业条管员、设计技术人员、制版技术人 员、印制技术人员、检验技术人员参加条码印制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七条 制定企业技术管理标准: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 《条码印制质量保证手册》企业标准,并在企业内部实施。 第八条 建立质量监控记录:
(一)具备符合国标GB/T 14258-93要求的精度为±0.01mm的检测手段;
(二)按国标GB/T 14258-93具体要求逐批检验条码印制品,并建立试印制检测记录、成品印制检测记录和条码检验合格证制度。
第九条 适性试验及条宽调整量测试: 对申请认可企业的印制条件的技术鉴定通过适性试验进行。
(一)采用直接适性试验方法,使用“适性规尺”按《条码印制适性试验》标准的规定在深圳市条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指导下进行;
(二)将规尺置于在正常生产印制条件下的边角处复片制版,印制后随机取样25个,填写《抽样单》送检;
(三)深圳市条码质量检验站完成适性试验的检测与数据处理,并出具有适性试验参数的试验报告。
第十条 现场评审: 选聘具有技术管理经验的专家2至3人组成评审组,对企业按以下程序和内容实施现场评审:
(一)消化企业申报文件及技术资料;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 宣讲条码资格认可现场评审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 2. 申请企业主管领导介绍本企业基本情况。
(三)实地审查申请企业的有关部门和车间;
(四)检查企业《条码印制质量保证手册》实施情况,评审组专家按《评定表》 内容及要求记实;
(五) 评审组与申请企业主管领导就评审情况核查并交换意见;
(六) 评审组专家分别给出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定规则:按照《评定表》内容及要求逐项评定。
(一)评定等级: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同时记下有关情况和需要改进的问题及建议。
(二)评审结果:分为合格[甲类],基本合格[乙类]和不合格[丙类] 三种类型: 1、满足下述要求者为合格[甲类] U+00100000 A类项超过总项的80% U+00100000 无C类项 2、出现下述之一者为不合格[丙类] U+00100000 重点项(即:“*”号项)出现C U+00100000 非重点项C类超过三项 3、其余情况为基本合格[乙类]
(三) 评审结论:获甲类合格者与乙类基本合格者为现场评审通过;丙类不合格者应按要求整顿后重新评审。
(四) 资格认可确认:合格者获甲类《认可证书》;基本合格者获乙类《认可证书》;
(五) 技术档案:资格认可工作应建立包括以下内容的技术档案: 1、 本细则第五条所述的《深圳市资格认可申请表》、《营业执照》、《技术人员配备调查表》等企业上报材料和《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程序记录卡》; 2、 《条码印制质量保证手册》企业标准; 3、 《评审表》; 4、 《适性试验报告》; 5、企业有关技术人员培训及考核记录; 6、其他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按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条内容通过认可的企业,由市条码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机构颁发《深圳市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适性试验报告》,并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获得《认可证书》的企业同时成为深圳市条码技术与应用协会团体会员。认可企业凭《认可证书》办理商品条码印制的有关业务,享有合法承接条码印制业务权利,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承接条码业务时,向客户出示《深圳市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认可证书》;
(二) 查验客户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深圳市商品条码备案书》, 并拒绝承接无以上证书的国内条码印制业务;
(三) 按《条码印制质量保证手册》实施企业的内部技术质量管理。确保本企业 生产的条码印制品符合国家标准技术要求;
(四)配合用户对本企业生产的条码印制品进行交收检验。
第十四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二年,使用中应进行适性试验和续展复查,并接受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机构的质量监督抽查:
(一)适性试验每年一次,根据试验结果调整适性试验参数;
(二)续展复查的现场评审每二年一次,复查合格者续展证书,不合格者撤消证书;
(三)质量监督抽查每年1-2次;
(四)续展复查及适性试验计划由条码印制资格认可工作机构提前三十天下达;
第十五条 逾期不参加续展复查的企业《认可证书》失效,其条码印制资格自动 撤消。被撤消条码印制资格的企业不得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ag:条码印制 商品条码 条码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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